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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8 9:12:32   阅读: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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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不仅要求最后公正,还要求及时公正;等等。

  第二,逐步从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紧密相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转变,全能政府正让位于有限政府,过去许多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正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通过各种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依法管理。这些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而与行政活动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此不应由民法调整,而应由行政法调整。比如,律师协会对律师、学校对学生、医院对医生的惩戒行为,如果由民法调整,起诉到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不利于律师、学生、医生权利的保护。因此,把这些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将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第三,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的共同愿望,也是一个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内容。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着手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经研究过是否直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考虑到当时实践经验不足,加上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不成熟,因此决定改批发为零售,陆续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又正在审议制定行政强制法。200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着手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研究组已将草案送交法工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相信在可见的将来,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第四,逐步从初步放松管制向深化放松规制推进。

  规制,又称管制,主要指国家采取许可、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经济无序发展的一种制度。规制的出现, 是西方在自由市场失灵情况下提出的政府介入市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物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私人物品可以由私人生产, 公共物品必须由国家组织生产或者必须在国家监管下生产。私人物品虽然可以由私人生产,但有些私人物品具有外部性, 这种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负外部性,必须由国家加以监管,把它降低到最小程度。由此,西方国家开始大肆介入市场。但后来发现,政府也会失灵,政府管制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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