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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效力如何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11 14:10:17   阅读: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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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譬如热敏纸传真件保存的时间仅为3至6个月,类同于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期间,稍有变故将成废纸一张。考虑到传真机自身的功能特点,有时很难区别传真件和复印件的【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

  传真合同是否有效?多指诉讼中质证症结。实体法本身是确认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如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然而,如何证明传真合同的真实有效?是传真合同效力认定的瓶颈。实务中所亟需补证文件,而非单一非议传真合同效力,将效力问题的争论引向证据质证角度,是核心所在。

  若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如有可能,前往电信部门查询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并与传真件上的自动时间标记等内容相对照,以作呼应,但须注意,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只保存较短的时间,超过时间即自动清除。

  须注意,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譬如热敏纸传真件保存的时间仅为3至6个月,类同于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期间,稍有变故将成废纸一张。考虑到传真机自身的功能特点,有时很难区别传真件和复印件的【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

  其实,法律本身已经预计到数据电文合同取证难,故提示双方可以签订确认书,但确认书的内容应该如何约定为妥善?讳莫如深。【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另外,与其事后抓耳挠腮,无计可施;不如趁相安无事时补签书面确认书或在原传真文件上签名盖章,成为常规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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