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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小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5:28:25   阅读: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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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和解是基层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发起的一场司法改革尝试,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受到各方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 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 复归社会。[1]刑事和解作为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地方试点更多地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亟待得到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完善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完善的意义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适用规则合理,运用程序正当,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积极社会效应,它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弥合人际裂缝,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并且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来看,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对“以人为本”精神的生动诠释,是对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探索。“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求,刑法不仅要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犯罪人的合法利益。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到实处就要求将犯罪人的正当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和一视同仁的保护。我们必须从缓解司法制度与法律传统的冲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衡保护诉讼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衔接程序和弥补裁判功能局限、消弭冲突及预防再犯等方面出发来审视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从对被害人的安抚看,“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中心”,“极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在传统的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模式中增加了被害人利益的考虑, 使现代刑事诉讼开始追求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2]

  从犯罪人角度来讲,犯罪人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的相谈, 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的程度, 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来建立和平和社会关系, 从而提升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经由和解之践行, 其被免予起诉、免予受刑之宣告或免于受刑之执行, 可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之负面效应, 减轻其回归社会适应之困难。[3]

  二、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当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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