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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中的常见错情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19 11:35:26   阅读: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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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方面
(十)标题不规范。
《办法》规定:
1.标题一般应由发文机关、公文主题、文种构成。在实践中,常有3种特殊情形:(1)两段式:公文主题加文种或者发文机关加文种。(2)一段式:仅有文种,如“通知”。(3)多层转发、多主体发文、转发多主体文件等,其标题制作应当灵活。笔者以为,两段式、一段式应当仅限于非正式文件的其他应用文中使用。
2.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合。
常见错情:未体现“三段式”要求,如正式文件标题未加发文机关;标题提炼不够,有的过长、有的没有准确揭示主题;转发、印发性公文标题中擅加“《》”、““””;涉及活动、方案、有特定意义词语的标题,擅加““””;较长标题中擅加“、”“,”。
(十一)错用文种。
《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共13种,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对每个文种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笔者以为,这应当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文种,在正式文件中,必须而且只能使用这些法定文种。如遇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应用文种,应当转化成法定公文文种。
常见错情:
1.将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应用文种当法定文种使用。如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总结”、“计划”、“制度”、“方案”等。
2.将请示与报告混用。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的主要相同之处:都是上行文。二者主要的区别:(1)对于发文机关而言,请示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并给予答复,而报告则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并给予答复。(2)对于受文机关而言,请示作为“办件”,要给予明确答复或正式批复,而报告则作为“阅件”,只送有关方面阅知即可,不作答复或正式批复。(3)从办事环节或公文内容上看,请示必须在事前进行,而报告则是在事中或事后进行。(4)从形式上看,请示的结束语一般要用“请批示”、“请指示”“盼复”等语,而报告一般用“此报告”、“特此报告”等语或不用结束语。
3.将请示、批复与函混用。
请示的适用范围如前述,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请示与函,相同的都适用于请求批准事项,不同的是,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函用于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2)批复与函,相同的都适用于答复有关问题和事项,不同的是,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函用于答复不相隶属机关,在这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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