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XX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XX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XX镇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XX镇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适用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职责范围:
(一)校园内用水,用电,用火,取暖安全
(二)师生出行及交通安全
(三)校园建设及建筑工程安全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管理安全
(五)疫情防控及校园食品安全
(六)校园公共场地安全(如:避免踩踏,拥挤事故等)
(七)校园人身安全(如:建立健全门卫检验准入制度;校园封闭管理制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等)
(八)其它影响校园安全事故的排查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一)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结合《XX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校园安全工作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健全,规章不合理的;
2、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的;
3、值班制度落实不好,保卫和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空岗的,安保人员未持械值班或安保器械不到位的;
4、未落实校园封闭管理和出入登记制度的;
5、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6、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电力,校舍设施等部位无专人监管,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力的;
7、存有非法或超载使用校车现象的;
8、其它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二)有下列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情形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撤职处理(对民办幼儿园,将根据管理规定扣除相应安全保证金,直至取缔)。
1、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的;
2、未做到每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对存在隐患处理不力的;
3、不及时上报或隐瞒安全事故的;
4、被上级主管机关检查通报的(出现一次通报批评,二次诫勉谈话,三次直接撤职处理;或根据上级指示处理);
5、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四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开展,切实把安全工作更好的落实到位,特制定此奖惩条款:
1、在安全工作中获得镇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2分;
2、获得XX市级表扬(依据简报)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扣2—4分;(随级别升高逐级增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