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公司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项目部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三)公司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 (七)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八)公司及各部门、项目部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九)公司及各部门、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十)公司的简介、荣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十一)公司及各部门领导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十二)公司领导、员工档案; (十三)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公司或部门、项目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五)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公司办公室移交。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向公司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条 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