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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7/2/9 14:46:39   阅读: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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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爱卫办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爱卫办〔2016〕14号)文件精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紧紧围绕“推动转型发展、建设美丽张郭”总体目标,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镇、文明镇创建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省爱国卫生条例》也对各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既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更是努力提高我镇居民健康水平,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内在要求,全镇上下必须对此形成强烈共识。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在全镇公共场所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危害,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建公共场所无烟乡镇,努力构建富强、文明、和谐、健康的新张郭。

  三、组织机构

  镇成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爱卫办。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部门、各工业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同志具体抓。

  四、控烟场所

  《省爱国卫生条例》对控烟场所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以下场所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育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2.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3.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7.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8.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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