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农产物质量平安监管,实在进步我市农产物质量平安程度,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物市场准入任务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请求,联合我市实践,现就做好农产物市场准入任务提出如下施行意见。 一、指点思想和目的义务 (一)指点思想。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平安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平安法〉施行方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物市场准入任务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以农产物质量平安监管体系建立为根底,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动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担任、分工协作、逐渐推进”的准绳,经过施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物质量平安实行全程监控,确保上市贩卖农产物质量平安,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安康。 (二)目的义务。经过加大农业参与品监管,推行规范化消费,树立健全农产物质量平安检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农产物市场准入,制止有毒、无害农产物上市贩卖,片面提升我市农产物质量平安程度,确保上市贩卖农产物到达无公害农产物平安规范。 二、准入领域 凡进到我市各区县重要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贩卖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物等初级农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平安法》等有关规则,该当契合准入要求,不然制止进到。 三、准入要求 (一)凡进到我市的上述农产物,该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不约束一项证实资料。 1.农产物消费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实和农产物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实或农产物消费企业、农夫专业协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实。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实。 3.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品、无机农产物以及取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物示范区资历等质量平安认证有用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物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物检验合格证实。 4.关于出口的农产物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出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或卫生证书。 5.对未获得相干证实的农产物,除农夫贩卖自种自养的大批农产物外,实行入市注销、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到市场贩卖;检验不合格的,制止在市场贩卖。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物陆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