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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制度章程范文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12/22 16:44:07   阅读: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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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制度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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