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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5:35:01   阅读: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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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了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却持否定态度。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矛盾与困惑,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也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问题的立法现状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认可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可见,我国现行民事附带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虽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我站代写各类文章,行业内最低价格,本文来自中华代笔网http://www.51yuanchuang.cn,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害性,有必要以刑罚制裁,但不应忽视对被害人个人正当权益的充分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往往大于对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因此,法律只赔偿物质损失而不赔精神损失违背了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人文关怀在法治社会中的实现和营造。[2]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解决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民事责任问题,使之能够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以利于民事赔偿的及时解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是为达到上述目的。否则受害人就需要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这就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弱化了犯罪分子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也背离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
  (二)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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