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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研究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3/24 10:28:37   阅读: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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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走向成熟,冠名在现代生活中无处不在,各类冠名权的商业开发和利用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被冠名事物的形式多种多样,其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能够引起社会关注、产生一定广告效应并可以命名的事物。冠名权已经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走进市场,各类团体通过经营其拥有的冠名权取得了丰厚的收益,冠名企业也借助于巨大的广告效应而获得了大量的回报。而体育冠名权又以其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效应、体育组织样式灵活、体育赛事繁多等显着优势,成为体育资产开发和收益中最有经济价值的一部分。
    在市场经济交换和给付的过程中,被市场主体所接受并经常采用的形式就是契约即‘合同’,合同是社会商品交换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纽带。同样,合同制度为体育冠名权的利用提供了基本保障。在对体育冠名权进行商业利用与开发的过程中,权利主体通常会以合同的方式来规范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往往要通过合同对使用的范围、方式、期限、使用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如果一方的使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或期限,另一方可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体育冠名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体育冠名权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1体育冠名权的概念
    体育冠名通过运用受人们关注的体育比赛、体育团体或建筑物的名称,为享有体育冠名权的主体带来收益,同时又为冠名企业带来一种宣传,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作用。因此,冠名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应该将此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从而产生了冠名权。
    本文认为,体育冠名权指体育单位、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对其拥有的具有社会认知性的所属物名称依法转让,以使受让人享有名称传播的权利。体育冠名权的主体为名称权的所有人,包括体育单位、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和受让人,体育单位、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是依法享有名称权的原始主体,受让人是享有名称权的继受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享有附载在名称上的权利。体育冠名的实质是将能引起人们关注的名称进行商业性利用,更准确地说是对其名称进行商业利用而带来经济利益。名称是该项民事活动所指的客体,通过冠名的方式达到吸引广大消费者,扩大市场、创造商业效益的目的,因此,该名称必须是受人关注的,否则达不到传播的目的,即为具有社会认知性的所属物的名称。
    2国内有关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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