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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区域经贸争端解决的制度与实践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4/27 10:33:02   阅读: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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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区域经贸争端解决的制度与实践


    与WTO相同,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亦是国际经济渐趋一体化的结果。据WTO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474个区域贸易协定已向GATT/WTO备案。其中,351个是依GATT1947或GATT1994第24条进行的备案;31个是依授权条款进行的备案;92个是依GATS第5条进行的备案。[1]与多哈回合尚不明朗的阴霾进程相比,区域贸易进行得如火如荼。而中国政府也深明其利,在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同时,也积极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的磋商、谈判及签署的过程当中。如今,中国已先后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加坡、秘鲁、新西兰和哥斯达黎加等国际组织和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作为中国参与最早、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对已经签署或既将签署的自由贸易区起着巨大的示范及借鉴作用。而在CAFTA众多制度中,争端解决机制是最具法律特征的制度。正如美国学者迈克尔·S·瓦利荷拉(Michael S.Valihora)所言,“一项国际条约能否得到顺利履行,关于看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2]正是出于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CAFTA制度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来探讨区域经贸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关系颇具代表性。
    一、法律制度的趋同化
    是否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何种方式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基于争端解决机制对区域贸易协定运行所起的制度保障作用,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还是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只是在方式上有所区别。自从国际经济法泰斗杰克逊(J.H. Jackson)对各国对外法律政策的演变规律作出了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高屋建瓴的归纳,[3]并将该概括运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各国学者便在该理论阐释下进行着孜孜矻矻的修缮工作,虽然笔者对杰克逊宏大叙事的划分方式有所保留,[4]但杰克逊对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趋势的深入洞察有助于我们分析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共性。“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间,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国际间法律文化的相互传播,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加强的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走势已变得越来越显着。”[5]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法律制度趋同化的产物。首先,它形成了制度化的框架。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端及争端的解决,而以何方式来解决争端则成了人类亘古不变的话题。从初始的“以手还手,以眼还眼”的单纯报复到以繁芜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的演进,人类走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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