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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竞聘稿   发布时间:2011/6/21 9:13:29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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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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