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家体育总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厅、司、局的综合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厅的局长办公室、秘书处、信息档案处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的上报下发、整理(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布重要规章,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二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