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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7 14:43:13   阅读: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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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该法律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比较一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案例,可以发现,第一,从立法权威的角度看,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是市政府制定的,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是市人大制定的,理论上说,后者的权威性应当高于前者;第二,从执行机制上来说,前者是由市容检查等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的,而后者则是由公安机关来实施的,专业化程度和强制力都更高;第三,对违反禁止燃放鞭炮的行为惩罚力度远大于对违反禁止随地吐痰的惩罚。因此,理论上讲,禁止燃放鞭炮的执行效果应当比禁止随地吐痰的执行效果更好。
    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执行的结果来看,禁止随地吐痰的效果要远远好于禁止燃放鞭炮。尽管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连续修订了两次。相比之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1994年开始执行“禁放”之后,警方投入了大量的警力来执行这一法规,事故明显地减少了,执行情况较好。而以后警方的注意力越来越趋向于集中控制生产和运输领域。从各地的经验,以及北京市本身的发展来看,违反这个规定的人越来越多,有逐渐回头的趋势。1998年以来,受伤人数和噪音则又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从中可以看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警方查得严格的时候,法律的实施就要好一点,而查得松的时候则实施就会差很多。相比之下,查禁随地吐痰的“戴红箍”的市容监察员等则在减少。显然,虽然执法力度的大小对法律的实施有重要作用,但作为法律权威的天然作用——民众的守法意识,两者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不仅北京如此,就全国范围来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也是越来越“法不责众”,受到很大挑战。结果是,许多原本禁放的城市,现在则开始“解禁”,或由“全面禁止”转向“分时分段禁止”。当然,也有一些城市,由于历年频繁发生重大事故,反而加大了禁止的力度。总体上来说,禁止燃放鞭炮的违法人数可以说是在上升的。执法人员甚至常常也是“袖手旁观”,这和美国的“禁酒令”有很大的类似。
    为什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如此不同?颁布机关的不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同等似乎影响着法律执行的要素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简单的一个原因是: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
    在“禁止随地吐痰”的法律公布之前,市民中早已有了“不要随地吐痰”的社会规范。即便是没有法律的规定,假定某人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吐一口痰,也会受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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