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及指导、检查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市会计管理局报送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面授的培训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方案”(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对象、培训地点、授课教师、考试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县(区)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当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所备案的财政部门,以确认参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连续两次不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的,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顺利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