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 行文,指的是公文制发者向公文受理者制发公文的行为。公文制发者与受理者在公文来往中的相互关系,就是它们之间的行文关系。熟悉行文关系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必备条件。 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从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两个因素来考虑,公文制发者与受理者之间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六种: 1.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党和国家的管理制度规定,凡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领导机关可直接向其隶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机关发出指示性、指挥性公文,下级机关可向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报告情况、请示工作,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也可向本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某领导机关如果认为所属职能部门或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不妥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如果对上级机关所发的公文有异议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但在上级机关未作出答复或不改变原决定时,仍要贯彻执行,不可因为有不同意见就拒绝执行。 2.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能部门与下级机关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但这种行文只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行为,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职权,即只能进行业务指导、答复问题、部署业务工作等,无权给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下达命令性、指示性公文。下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可以向上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请示或联系相关的业务工作,但向上一级党委的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必须先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并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或者由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3.归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归口管理关系是党政机关的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在业务上的一种工作分工关系。综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部门都要服从综合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因本单位的级别与综合部门相同或比综合部门的级别还要高一些而不服从管理。在党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给下级党委和本级党委的其他部门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能给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有关事项需联系,可以用函行文;如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需向下级党委行文,可经本级党委批转,或由本级党委授权办公厅(室)转发,或由本级党委直接给下级党委行文。各部门各单位给领导机关的请示,综合部门经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