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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全面收益确认论文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2 17:05:59   阅读: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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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收益确定模式下,注重的是可靠性,但其无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信息不能真实全面的披露,对决策使用者帮助不大。而以满足决策者需求为目标的全面收益确定模式,则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等收益在报告期内虽不能实现,但如不予以确认,将会歪曲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即可靠性需向相关性作出一定让步。与原基本准则相比,现行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原则;新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总的来看,这些变更、补充和完善,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弱化了可靠性。[4] 这与现行基本准则提出的财务会计目标,即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约情况,以及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是吻合的,同时也满足了全面收益确认的需求。


  最后是收人和费用的确认条件。原基本准则收人的确认条件为“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现行基本准则为“收人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同时,新增加的费用的确认条件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些变更和补充体现了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同时也与会计收益确认的补充标准更为接近。


  三 改进我国全面收益确认应用的相关建议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基本准则的规定已经大体满足了全面收益确认的条件,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具体有以下几点:


  1.改变利得与损失的地位。在财务报表要素方面,现行基本准则规定仍然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要素,维持了原有框架。收益的构成要素包括了收人、费用和利润三项,而将利得与损失作为财务报表的子要素。这样,我国收益的构成要素的定义既非广义定义,也非狭义定义。从利得与损失的本质上看,虽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产生于企业的正常活动之中,但它们同样代表了经济利益的增加与减少,同收入与费用在性质上并没有差别,四者应当处于并列的地位。


  2.明确界定全面收益的概念。美国早在其1980年制定的概念框架中就界定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而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始终没有提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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