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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7 14:43:13   阅读: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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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执行机构来执行的,如交通法规、刑法等。社会规范是社会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的执行机制是多元化的,我们称之为“多方执行”。当社会规范内在化为个人道德行为时,它是由第一方执行的,如一个医生坐火车时自告奋勇抢救突发病人,即便没有人知道他是一位医生;当社会规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声誉来维持时,可以说是由第二方执行的,如商业交易中的信守诺言,或日常交往中的礼尚往来;当社会规范是通过非当事人的认可、唾弃、驱逐、羞辱等等这样一些手段来执行时,可以称之为第三方执行,如童叟无欺,见义勇为等。当然,在现实中,这三种执行机制可能是同时发生作用的。
    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同,在于法律必须(理论上)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即所谓法律具有“规则的刚性”。否则,法律的权威就会遭到破坏。正如我们都知道的,即便是法官仅仅宣布你应当向被告道歉,而你没有道歉,在很多国家就构成了“藐视法庭罪”,轻罪变成了重罪,是因为你不服从法律的权威。
    但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力,不代表没有制裁,更不代表不具有约束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社会规范的制裁更严厉。举例说,你偷了别人的500元钱,被警察发现,给你两个选择:第一个是警察痛打你一顿,但为你保密;第二个是警察放你回家,但是告知你所在的社区或单位你偷钱的事。你会选择哪一个?多数人会选择被打一顿,因为一个人的名声太重要了,名声的损失远大于短期的皮肉之苦。这也是为什么电影经常渲染罪犯服刑出来之后,会因为遭到社会排斥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的原因。皮肉之苦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和名声受损相提并论。因此,社会规范的制裁并不一定是轻微的,法律的制裁并不一定比社会规范的制裁更为严厉。
    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第二点不同,在于产生的方式不同。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演生的秩序”,是自下而上形成并演进的,没有一个机关明确地来制定、颁布、实施这些规则。而法律则不同,是由专门的机构(立法机关)来进行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执法和司法),甚至包括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法学院和法学家)。所有的法律体系的特点在于:下级规范不能和上级规范相抵触,否则会引起“司法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判可以由上级法院纠正,即再审制度;旧的法律规范会随着新的法律规范的更新而失去效力,等等。
    法律当然不是凭空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渊源”于社会规范,许多法律规则是对社会规范的承认和认可。当代的合同法、商法等等,很多来自于对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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