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可以直接给发出请示的单位复函,而非综合部门就不能这样做。 4.属地管理中的统管与被统管关系 统管与被统管的关系,是指设在某一地区的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外地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派驻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在某些方面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有些中央或其他领导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在党的建设方面,这些机构应接受地方党委的统一管理;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如设在省会城市的机构,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既要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管理,又要接受省会城市的统一管理。又如,省直机关设在省会城市,相对于基层而言,它是领导机关,但在基建、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社会治安等方面还是要接受省会城市及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统一管理。统管单位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某些方面、某些事项向与当地党委、政府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行文,或布置任务,或要求他们遵守某些法规、法令、政策。被统管的单位不接受统一管理,或违反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法令,当地党委、政府有权进行咨询、检查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5.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具有监督职能的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其他工作部门之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监察部门与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人民检察院与本级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等,都有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公文往来应体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例如,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有些紧急的、重大的问题,须随时请示或报告。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一般应同时抄送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以便随时接受监督。 6.平行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 两个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没有制约的权力,这两个机关即为平行机关。平行机关不分级别高低,例如,本级机关的各部门之间、本级机关的部门与下级机关之间、本系统的各级机关与外系统的各级机关之间、本地机关与外地机关之间等,他们都互称平行机关。平行机关之间联系工作、商洽事宜使用的文种仅局限于“函”,它们之间的行文关系,是一种互相支持、配合和协作的关系,不得互发指挥性、指示性公文。 公文处理《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对如何处理行文关系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公文处理实践中,不按这些规定办事的现象并不少见。比较突出的有这么几种:(1)文种使用不当,或将请示与报告混用,或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