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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全面收益确认论文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2 17:05:59   阅读: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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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概念,其他全面收益的概念、地位也不明确。[5] 概念是理论的基础,若期望全面收益观在我国得到有效推行,即会计人员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全面收益,而投资者在其决策过程中又能够充分利用这一信息,首先要在我国的会计理论上明确全面收益概念。


  广义定义下,收人和利得同为收益要素下的子要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概念框架中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狭义定义下,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同为基本的财务报表要素,收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并不包含利得,同样费用也不包含损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采用的则是该种方式。而我国当前的做法是把利得与损失要素分别置于收入与费用的子要素地位,这样难以体现利得和收入,以及损失和费用的性质相同,更容易使得决策者在阅读财务报表时忽视利得与损失与其他会计要素同等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采用广义定义,扩大收入要素的内涵,将利得归人广义的收入中,作为收入要素的子要素,而将损失作为广义的费用要素下的子要素。这样既不增加基本要素的数量,使我国会计人员较能接受,同时,又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3.说明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的确认标准问题。FASB将利得与损失定位于已确认的(包含已实现或未实现)权益变动,认为一些未实现的权益变动只要是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人或流出,并能可靠计量的,就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这体现了全面收益观的精神。当然,由于利得与损失本身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未实现利得及损失),以及作为未实现利得与损失前提的公允价值在实际运用中的较高要求等原因,要求报告全面收益的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到目前为止都未能给出全面收益统一的确认规范。而我国现行基本准则从定义的角度给出了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利得与损失的两个特征,即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当然这种增减变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以及不应计人当期损益。


  但这不是确认标准,因为准则使用者并无法据此判断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利得和损失,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哪些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且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对于某些属于其他全面收益的事项,权责发生制有时无力予以会计确认,只有引进现金流动制,并使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流动制进行融合,才可以克服权责发生制的局限性。第十八条强调审慎原则:“企业对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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