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会签栏内的单位级别应当对应。 (五)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出的以下公文,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主任、各司、局司长、局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签发(主任、司长、局长不在时,由主任、司长、局长授权的副主任、副司长、副局长签发)。 1.根据已经总局批准的年度外事计划起草的一般性外事活动批复、接待通知;同意地方体育团队出访的文件。 2.办理批准零星基建项目、经总局领导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基建方面文件;申请经费、报送预决算及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各种统计报表;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下达经总局领导批准的体育场地维修、体育事业专款及其他经费;申报进口物品免税、办理海关手续等。 3.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委关于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 4.按有关规定,经总局党组通过,办理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退休、享受司处级待遇、工资调整的文件。 5.已经总局领导批准和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行文,可以不必再经总局领导审阅的文件;向有关单位行文必须盖国家体育总局印章而不必经总局领导签发的函件、报表。 (六)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审签: 1.涉及重要事项的,各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厅领导报请总局领导审定。 2.其他一般性文件,办公厅起草的,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长、局长或副司长、副局长签发;直属单位起草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核后报总局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复核。 (一)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二)复核分工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复核工作; 2.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的复核工作; 3.各司、局综合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的复核工作o (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终校。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 缮印 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的要求印制,公文印制应当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第三十四条 用印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全面审核,不得在文件的空白页上盖章。 第三十五条 分发 (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后发出;上报下发的重要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