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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7 14:43:13   阅读: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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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之间、私人之间的交易规则的认可,后来则逐步变成国家法律;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很多则是来源于社会习惯和风俗,甚至儒家学说,即所谓的“援礼人法”。
    社会规范产生的自发性决定了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着不一致,不同的人可能求助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为自己的自利行为找依据。比如说,在收入分配中,每个人都可能偏好对自己最有利的规范:能力高的人认为“多劳多得”是最公正的,能力低的人认为“平均主义”是最好的。在劳资双方的工资谈判中,当企业的利润增加时,工人可能以“公平份额”的规范要求提高工资,但当企业亏损时,他们一般不会认可这个规范;而资方可能正好相反。
    法律和社会规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相互的替代性,也可能是互补的。从理论上来说,替代意味着:如果有很好的社会规范,也可以不要法律。如果法律和社会规范是互补的,每一方面都可以得到更好的执行,比如本文一开始讨论的随地吐痰的例子,就是一个互补的例子。两者互补,执行效果就会明显改善。
    法律和社会规范在产生方式上的不同与二者在执行机制上的不同是相关的。之所以说互补的社会规范和法律能够改进规则的执行,是因为两者还存在着执行上的不同。社会规范的执行,是依赖于共同体成员的多数执行,因为社会规范根本上立足于全体共同体/社区的共同价值观念,缺乏群体共识是没有意义的。规则、共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维护的秩序构成了共同体的核心。正是价值观念和共同秩序的必要性,使得社会规范的执行,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多数执行。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执行,会极大提高违反规则行为的被发现的程度,将对少数人违法行为的监督成本分摊到多数人身上,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成本低廉的社会执行机制。
    而法律则不同,由于是专业机关来研究、制定、颁布、实施的,存在着少数人的价值观念施加到多数人身上的问题,而法律的暴力和权威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维护权威必然要求法律的刚性。从执行上来说,法律是少数人施于多数人的,加上法律是第三方执行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执行比起来,依赖于更多的要素,而有时成本就要更高一些。
    法律如果是多数人的共识基础上的,就和社会规范容易产生互补,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执行就容易兼容,而如果法律仅仅是建立在少数人的共识之上的,就可能更容易和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我们常常提到法律是保守的,就是因为这种对社会共识的依赖。
    依法治国,以刑罚治天下,要借助于社会规范的辅助,这正是儒家思想对社会规范、风俗等制度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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