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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的全面收益确认论文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2 17:05:59   阅读: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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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74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在未说明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的确认问题的情况下,这会被认为是基本准则不建议确定未实现的利得及损失,这不利于全面收益在我国的应用与推行。对于判断利得和损失是否已实现或可实现,可采用以下标准:可持有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且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未对该资产实施控制,则表明该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已实现;持有资产有公开的市场及明确市价,且在近期准备变现,则表明该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可实现;持有资产或负债发生实质性增值或减损,则表明该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可实现。[5 如果既符合利得或损失的定义,又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则说明该项利得或损失已实现或可实现,则应将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只符合利得或损失的定义,但不满足以上确认条件之一的,作为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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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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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资焱。未实现与可实现利得、损失确认问题探讨:基于各国准则的比较[J].财会月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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