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