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交通规则的演变所显示的。另一个办法是建立全新的规则,如中国人和德国人在一起交流时多数情况下使用英语,而不是中文,也不是德文。第三种办法是建立协调规则的规则。采用哪一种办法来解决冲突,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特别是规则所治理的行为的特征。另外,规则本身的“网络效应”意味着,在改变规则上流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 我们中国人所讲的“入乡随俗”,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规则的社会规范。因为不同的“乡”有着不同的“俗”,如果来自不同“乡”的人到了一起,各按自己的“俗”行事,就没有办法达到一致预期,就会发生许多误解和冲突。“入乡随俗”就是到什么地方就按照那个地方的规则来行事。 这种用来协调规则之间冲突的规则,在法律中被称为“冲突法”。国际私法中的很多规则,是用来解决这种不同规则之间的均衡筛选的。比如,一个中国人在英国被车撞了,应当按照英国法还是中国法来裁判呢?之所以说这是国际私法,是因为在民事规则中采用哪一个国家的规则,常常类似交通博弈中“靠左走还是靠右走”的问题。而在公法领域,则不是这么简单,采用哪个国家提出的规则常常意味着实际的利益分配。此时,尽管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在统一于哪一个规则的问题上,会发生利益冲突,每个人都偏好于自己的规则。比如说在3G(第三代无线通信)问题上,每个国家都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每个国家也都希望把本国企业生产的标准作为国际标准。 这种情况类似于“胖子进门”的博弈。两个胖子要进一扇门,一次只能进一个人。每个人可以选择先走或者后走,如果都选择先走,谁也过不去,各损失1;如果都谦让,时间耽误了,也都损失1;如果一个选择先走,另一个选择后走,都可以进去。在这个博弃中,同样存在两个纳什均衡:A先走B后走,或者B先走A后走。但在不同的纳什均衡下,每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先进的得到2,后进的得到1。在这两个均衡中,同样面临的问题是协调预期问题。一些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就是用来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协调预期的。比如一个男士和一个女士走到门前,应该谁先进?西方的社会规范是女士优先,中国的传统上则是男士优先。这并不是说,西方规则就比中国的规则更为优越和文明,大多数规则不存在谁比谁高明的问题,因为总体的支付没有改变,两个人合作的效用仍然是总和为3。 很多规范也是类似的,比如一个老人和一个年轻人应该谁先进门?应当老人先进,这是“尊老”;一个年轻人和一个小孩子一起,应该小孩子先进,这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