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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写作基础处理规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19 11:37:33   阅读: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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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客观必要性
加强对文件传递过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确,传递速度合理,保证文件能够准确,可靠,快捷,有效地到达目的地;使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维护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行文紊乱;精简公文,简化手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二)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准确行文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平行关系:
(4)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公文传递的方向:
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或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
被领导,被指导的下级机关应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
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2.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3.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下列情况不得抄送:
(1)请示在上报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
(2)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
(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得抄送.

4.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5.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6.行文前必须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7.严格控制公文数量,简化行文手续
(三)行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5.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7.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8.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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