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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7/4/8 14:26:35   阅读: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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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经济价值既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在商业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机密价值性的主要内涵,即有价值的信息必须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确的应用性,商业信息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创新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在某一领域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且是还未被公众了解和熟知的。创新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非浅而易见的,并具有一定的商业难度。
  3 浅析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所谓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主要包括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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