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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社会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10/20 11:20:23   阅读: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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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谐社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工作日益受到重视。1996年,我国把社会保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城市社会保障工作实践中,也存在着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保障层次单一及国家、企业负担重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面,保障层次单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是围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三条保障线”进行的,其保障对象基本是城市户籍居民和履行了交费义务的城市非户籍人员,保障范围有限,保障内容层次单一。以户籍居民为例,其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儿童等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没有其他保障;即使是纳入 “三条保障线”的人员,在遭遇重大变故如患重病时,也缺乏应有保障,导致陷入困境。对非户籍人员来说,无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在生活陷入困境或发生意外时,均缺乏基本的保障。对象深圳这样外来务工人员占大多数的城市来说,这日益成为严重而普遍的问题,直接影响这些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此外,在政府保障、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保障“真空”,缺乏普遍的褒扬、补偿性的社会保障和应急性的社会保障,如见义勇为保障、交通意外事故医疗救治保障等,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出现见死不救、逃避医疗费用等现象,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背道而驰。
  二、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政府责任重。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过分注重政府福利的资源,对各种社会福利资源的广泛动员和综合利用不够;过于强调政府的责任,把过去分散在企业、单位的保障责任转向政府,除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政府统一经办,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更是由政府直接承担,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和风险,致使各级政府在为居民群众提供社会保障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疲于应付,很难应对社会发展和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现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现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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