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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7 14:43:13   阅读: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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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


    文章导读:法津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众和执法者对待违法行为的态度决定的。我们看到别人“违反规则”随地吐痰,会鄙视他,无形中就对违法行为施加了一个惩罚;而我们看到别人“违反规则”放鞭炮、点焰火,不仅不鄙视他,而且还会觉得挺高兴,乐观其成,无形中减弱了执行的惩罚效果。


    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们大大高估了;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特别是,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认识到这一点对正在迈向一个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规范
    我从两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谈起:
    第一个是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法规。1985年4月12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禁止在所有的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该法所界定的公共场所极其广泛,远远超过“禁止吸烟”的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限制极其严格,具体规定是:“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该法规的执行机关是市容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员。该规定还对单位施加了连带性责任,如果单位禁止随地吐痰不力,要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第二个是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1993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中规定中心城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而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过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该法规定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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